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议修改情况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一、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及一审后修改情况 7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草案)》从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吸纳开展“六城”联创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着力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问题,地方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

一、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及一审后修改情况

7月3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草案)》从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吸纳开展“六城”联创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着力解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问题,地方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条例(草案)》的制定将对我市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发挥引领推动作用,对建设生态优美、宜业宜居、人文智慧的美丽商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及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并根据这些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之后,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并采取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召开座谈会、深入基层调研、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8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了商丘、漯河、信阳等六个省辖市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立法情况座谈会,听取了我市立法情况汇报,部署了各省辖市条例的修改、申报工作。8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条例》立法情况专题汇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条例(草案)》向我市反馈了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8月30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法工委根据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这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体例的调整。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条例(草案)》共6章51条。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反馈的意见,《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条针对的是比较具体的管理行为,不宜在总则中规定,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将《条例(草案)》第六条从总则移出,作为二次审议稿第四章第三十条。将《条例(草案)》第七条拆分为两款,分别作为二次审议稿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调整之后,二次审议稿共6章50条,其他条款的顺序也随之作了相应调整。

(二)关于执法主体。《条例(草案)》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为,根据立法技术规范,法规条文中一般不规定部门的具体名称,执法主体按照职能予以确定更为科学,也能适应政府机构改革的变化,且省内其他省辖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均未采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表述。经研究,将《条例(草案)》的执法主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一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等公共资源要最大限度地服务群众、方便群众。为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停车点均应当免费。同时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增加了“对免费停车时间予以公示”的表述,并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增加了违反该款规定行为的罚则。

(四)关于共享交通工具管理。市委常委会研究认为,应当鼓励共享交通工具的发展,科学合理安排共享交通工具的存放,达到既方便群众出行,又规范有序、维护市容环境的目的。参照8月2日中央宣传部、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管理者、承租者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增加对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自身管理不到位的罚则。

(五)关于电力架空管线管理。为解决城市“蜘蛛网”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线。在一审后征求意见时,有的人大代表建议,架空管线入地应结合我市电力工作实际,目前我市有些区域尚不能实现架空管线入地的要求。为了增强立法的可行性,便于落实,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禁止架空管线的区域作了调整,修改为“城市核心区和主要道路、新建道路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线设施”。

(六)关于增强部分条款的可操作性方面。市委常委会研究认为,地方立法应当立足本地实际,对于在实践中难以做到的管理目标不宜作过高要求,防止立出来的法无法执行,流于形式。为此,我们对《条例(草案)》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进行了梳理研究,删除了部分不易操作的内容。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六条“沿街行道树宜选择高树干、大树冠品种,树龄以“青、壮年”为主……园林绿化不栽植或小栽植老龄大树和不适宜本地生长的名贵苗木……无缺株、枯株、死株和明显病虫害……绿带、花坛无泥土裸露”删除。

(七)关于养犬问题。为规范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对大型犬规定了“体高30厘米,体长50厘米”的标准。这一标准是否适当,能否满足管理要求,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而且没有上位法依据。二次审议稿借鉴省内外其他地方关于养犬问题的规定,将《条例(草案)》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烈性犬和大型犬等,大型犬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的语言文字表述作了技术上的修改。具体内容请在《条例(草案)》修改情况对照表中查阅。

三、修改后《条例(草案)》的主要特点

一是总结吸纳了“六城联创”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这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条例(草案)》,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六城联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将城市管理“部门联动”、网格化管理、城市“蜘蛛网”和“牛皮癣”治理、门头牌匾治理、建筑场地湿法作业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更好的发挥立法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二是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整洁、优美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第十七条规定医院、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经批准设置的停车场实行停车收费的,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摊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便民服务栏,免费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信息等。三是践行了绿色发展的基本理念。《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第二十三条规定闲置用地或者待建用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覆盖;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湿法作业等防尘、防污染措施。四是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期盼。《条例(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免费;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禁停、禁行标识标牌;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携带宠物犬出户,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工具,立即清除犬粪。五是体现了城市管理的创新探索。关于共享交通工具,目前国家、省尚未对其进行立法,其他地市也没有可借鉴的立法经验。为鼓励支持共享经济的发展,发挥共享交通工具便民利民的特点,同时解决共享交通工具带来的乱停乱放等影响市容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本着规范管理、文明使用的原则,对共享工具经营者、使用者、行政管理部门的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城市管理的大胆创新和探索。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