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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认定程序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性能认定之前,要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规定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委托具有资格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测试或检验。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申请表; (二)住宅竣工图及全套技术文件; (三)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合格证书及

认定程序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性能认定之前,要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规定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委托具有资格的商品住宅性能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测试或检验。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申请表;

(二)住宅竣工图及全套技术文件;

(三)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设备合格证书及检验报告;

(四)试件等试验检测报告;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六)竣工报告和工程验收单;

(七)商品住宅性能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单;

(八)认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应分为申请、评审、审批和公布四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后,向相应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对企业的资格和认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交由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评审委员会遵照全国统一规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在一个月内提出评审结果,并推荐该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级,报认定委员会。

(四)认定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商品住宅性能等级进行审批,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3A级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结果,由地方认定委员会审批后报全国认定委员会复审,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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