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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文件发布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土资发[2013]116号 吉林、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侨务办公室: 华侨农场国有土地是广大归难侨职工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华侨农场发展的资源保障。近年来,通过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华侨农场及归难侨职工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土地开发利用成效显著,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广大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生活大大改善。但各地在开发利用华

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土资发[2013]116号

吉林、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侨务办公室:

华侨农场国有土地是广大归难侨职工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是华侨农场发展的资源保障。近年来,通过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华侨农场及归难侨职工土地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土地开发利用成效显著,经济社会得到较快发展,广大职工特别是归难侨的生活大大改善。但各地在开发利用华侨农场土地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改革的深入和华侨农场的发展。

为加强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切实维护华侨农场及广大职工的土地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国侨发〔2012〕29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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