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管理,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地震安全计划管理办法》、《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任务是:促进项目建设规范、顺利进行。
第三条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审计实行建设单位法人责任制。
第四条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遵循“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两级管理。
中国地震局为社会服务工程项目一级审计单位,中国地震局监察司按职责对项目审计行使宏观管理;项目法人受中国地震局委托,对项目审计实施具体管理;建设单位为二级审计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审计。
第六条 项目法人审计职责
一、组织制定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二、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项目审计工作;
三、负责对建设单位项目预算、资金执行和项目资产的审计监督;
四、负责对项目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进行监督;
五、组织汇总建设单位季度审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
六、负责提交项目年度审计报告和竣工审计总报告;
七、负责项目执行期间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
八、组织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和中介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九、协助上级审计部门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审计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
二、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审计工作,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对本单位项目预算、资金使用与资产安全实施全过程追踪监督和审计;
四、负责本单位项目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的审核;
五、负责提交本单位季度审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和竣工审计报告;
六、督促本单位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七、协助上级审计部门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章 审计监督重点
第八条 对项目采购的审计
一、项目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中国地震局的相关规定;
二、项目采购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采购审批手续是否健全。
第九条 对项目合同的审计
一、项目签订的合同文本,是否符合国家工商管理局等部门规定的统一合同文本;
二、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合法、对方是否具备合同执行能力、双方的责权利是否对等、合同签订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条 对项目资金的审计
一、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问题;
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
准问题;
四、项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是否健全;
五、施工现场津贴、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列支是否超标,
是否合规;
六、对项目质保金及银行保函是否进行规范管理;
七、项目预算是否变更或调整,变更或调整有无按规定
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对项目会计核算的审计
一、是否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财务规定,财务支出是否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是否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独立设账,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建设成本归集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 对项目资产的审计
一、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产核算是否合规;
二、项目资产是否做到采购验收、登记建卡、保管使用规范健全,资产是否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对项目财务竣工决算的审计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决算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三、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否及时、彻底;
四、未完工程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四章 项目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以建设单位为主开展社会服务工程项目审计,项目法人可通过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财务核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作为审计档案备查,其主要内容是:
一、审计分项及子项名称及审计时间;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记录;
三、审计人员及复核人员姓名;
四、审计账簿、凭证索引号及页次;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如有需要,建设单位可以邀请中国地震局监察司和法人单位介入项目审计。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法人单位提交季度审计报表(详见附件1)、年度审计报告(详见附件2、3)和竣工审计报告(详见附件4、5)。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审计后要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做为附件与审计季度报表一并提交法人单位。审计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和审计方式;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建设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审计档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审计档案管理,并严格执行社会服务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及时收集、整理审计文件资料,待项目竣工后,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
审计档案包括:项目审计规定、审计报表、审计意见书及工作底稿、年度审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上级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项目法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