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有以下含义:
(1)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