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会常务理事会的人数在单位国区域内不可少于51人。本会第一届常务理事由本组织章程大纲的签署人提名担任。
2、常务理事的任期为三年,而常务理事的选举将在每隔三年的会员大会内举行。常务理事的重选细则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所有御任的常务理事可再被选任为常务理事。
3、常务理事会须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或四人,秘书一人,由常务理事互选产生。
4、若有常务理事出缺时,本会常务理事会可另任本会会员为常务理事,补上的常务理事任期至本会再选常务理事为止。
5、本会常务理事会可临时委任本会会员为常务理事,其任期至再选常务理事为止。
6、本会所有常务理事均为义务性质,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常务理事会的权力和职责
1、常务理事会将执行本会所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及管理本会会务,并制订财政预算和工作计划。常务理事会得就本组织章程细则所赋与之权力及处理权,执行会务及推行本会条例及会员大会所规定之职责。惟其权力当受本会条例、本组织章程细则及会员大会所通过之规则所约束。凡于会员大会通过之规则,对常务理事会于规则通过前作出之行动,无约束力。 2、常务理事会可邀请社会贤达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3、常务理事会需把会议记录,记录在会议记录册上。
(a) 常务理事会的每次会议所出席的成员姓名。
(b) 本会所有会议的进行和决议均需记录在册,常务理事会每次 会议的成员需要在册上签名以作存案。
4、常务理事会每三个月可召开会议以处理常务事务或押后会议或以其它认为适当的方法规定其会议方式,任何会议所发生的问题将以举手表决,如票数相同时主席可多投一票。常务理事会的主席可在任何时间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20名成员可请求召开会议,而秘书在此等成员请求下将立即报告主席以召开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需给予七天通知。
5、常务理事会在处理常务事务时所需的法定人数为31名成员出席,召开常务理事会前需报主席同意。
6、常务理事会可在任何成员缺席下如常进行会议,但倘若成员名额少过组织章程细则所定的法定人数,余下在任的成员只可进行会议以增加常务理事会的成员到法定人数或召开会员大会,但不可处理其它事务。
7、主席是本会的首席代表,主持所有会议、统筹会务和代表本会对外联络。
8、副主席协助主席办理会务,和在接替主席的空缺时,承受其权力和职务。
9、秘书在主席的指示下,将协助常务理事会成员策划和管理本会事务,他亦将参与所有办公室职务和监督本会职员职务。
常务理事资格的取消
1、如发生下列事情,常务理事的职位将为空置:
(a)破产
(b)精神不健全
(c)以书面通知本会辞职;
任何常务理事不得就其具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合约或就任何由此引起的事项作出表决;如他作出表决,则其票数不得点算。
2、本会将可用特别决议把常务理事会主席或任何常务理事会成员在任满前开除,并以普通决议委任其它会员接替其位置,其任期至本会再选常务理事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