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抵押和换地权益书的流转、质押。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土地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五)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资或合作,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六)因企业被收购、兼并、合并或分立,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
(七)以土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土地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场所。
土地交易市场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提供交易场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等活动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提供场地;
(二)办理交易事务。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设立服务窗口。
(三)提供交易信息。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结果,提供有关土地政策法规、土地市场管理规则、土地利用投资方向咨询等。
第六条 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交易的行政许可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县财政、规划、建设、房产、监察、国有资产管理、政府投资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交易机构是土地使用权交易的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计划和管理目标;
(二)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三)接受主管部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工作;
(四)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交易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
(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