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专门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八项内容,在通常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中都有体现。而且内容比一般民事合同更全面、更复杂。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内容违法而可能导致的无效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涉及一项,即合同的价格条款。如果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订立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无效。也可以说,在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对合同内容审查的重点是合同中出让金的价格约定是否符合要求。因此,当事人在以协议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首先要保证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必须高于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司法解释》虽未将“最低价”作为认定合同价格条款效力的标准,但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不会出现低于最低价情形的。因为“最低价”至少应当是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底价,低于这个价格将导致废标、流拍,最终不能成交。 除价格条款外,其他内容如有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比如合同标的违法,像本书的案例,其出让的土地是通过违法的方式征用的集体土地,该征用行为违法,也必然导致土地出让合同违法。再比如规划审批的土地用途是建厂房,但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却是商品住宅,就属于合同内容违法。这不同于合同签订后又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情形,前者应认定合同无效,后者不是无效合同,但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司法解释》第5条、第6条),因此,为确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对合同内容的审查既要突出重点,也应当全面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