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
我国法律体系规定了两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定方式,即出让和划拨。原则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用有偿出让的方式设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才可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以下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划拨应属于典型的行政程序,但这一点并不妨碍符合条件的用地人因此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用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对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还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