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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划拨司法观点

2022/07/1691 作者:佚名
导读:(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引用074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引用0748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4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关于人民法院裁定转移土地使用权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也认为,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不能作为当事人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在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裁定随地上物同时转移。从有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态度是一致的,那就是国有划拨土地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本条规定,划拨系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定方式之一,经审批和登记后,登记的权利人即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不过为了避免土地收益流失,防止擅自变更公益性的土地用途,相关法律法规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用途和流转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法定程序并且优先补交出让金后,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和变价。上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复函中也指出,凡属于执行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应在裁定中明确,经办理出让手续,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此外,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判手续。据此,如执行标的系已设定抵押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处置,不必事先再经政府审批同意,当然,对于变价款一般仍应优先补交土地出让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 引用0790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可见对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要通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后才能流转。这是因为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和用途特定性等特点,其设立是通过行政许可完成的,若允许自由流转,将导致国家收入流失以及土地用途变更等后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属于本法第597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人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其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此外,考虑到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出台之前,绝大多数土地使用权都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形成了大量“土地隐形市场”,要求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出让后转让”,不但会严重限制土地的流转,还会使土地市场上的更多合同归于无效,进一步导致投入返还问题更为复杂,不利于对土地的有效利用。有基于此,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制度,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此外,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且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后续可通过三种方式进行:第一,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5条的规定,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化为出让土地后再变更至受让人名下,这种方式手续较为繁杂且税费较高,实践中较少采用;第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实际上相当于政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从原土地使用权人处收回后,再出让给受让方,这种情况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转化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即界定为补偿金,具体包括对土地的部分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等财产、人员安置费用等;第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三)行政决定违法,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将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赔偿问题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全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卷1 引用694-695页

行政机关据以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违法,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那么,在行政机关未将划拨的存款、汇款或者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判决行政机关直接将上述款项返还当事人呢?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未将相应款项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应当向相关政府机构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上缴,并建议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款项,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途径正常从国库支付。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

(四)金融机构配合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追偿的情形

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直接涉及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存款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是银行业产生的基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法律形式保护存款的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根据《宪法》的原则,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即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据此,除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明确规定有权冻结、扣划储户存款的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法律规定有权冻结、扣划的单位,有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等为数不多的几个部门。如果金融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配合冻结、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其未严格审查等自身原因导致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情况发生的,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能向行政机关或组织进行追偿,因为保障存款人存款权益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存续的基石。如果是机关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采取仿造有权机关公文等违法手段,使金融机构根据正常审查规程无法发现而错误协助采取冻结、扣划措施的,金融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单位依法进行追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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