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可分为两种。
(一)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即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
这是因为我国以前没有系统的土地权属法律,土地产权产籍资料不全,进行初始登记后便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土地权属档案。但这种大规模的登记不宜多搞,只适用于需要普遍换证的情况。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权属或其他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与土地使用权有关、需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事项有:
(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
(2)企业通过出让或国家人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
(3)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三资企业或其他合资企业的;
(4)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
(6)因交换、调整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
(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8)公房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9)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以上都是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变更事项,另有一些原因,如土地使用用途的变更、期限的变更等也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