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上海市从195年起已将房屋和土地统一纳入一个部门管理——即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理顺工作关系,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办理,具体分为以下两部分:
1.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负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
(1)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全市(不含浦东)外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区或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本区(县)范围内的。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内销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