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类型在空间分布上是重复出现的,包含了农用地类型、天然草地类型、宜林地类型及天然林的林型,可以作为土地质量评价分级的基础。土地评价与土地分级在内容上有联系也有差别。土地评价首先要围绕土地利用的目的选定土地评价因素,研究土地类型和土地结构的适宜性,然后在适宜性下再分出若干等,等以下再分级。中国土地分级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比较广泛应用的是原农垦部勘测设计院和中国科学院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委员会提出的两种分级系统。这两个系统都是从种植业出发,着重于以土地开垦为目的的土地分级。前者提出荒区、副区和等级的划分。其中以副区作为荒区辅助单位,实际为三级续分。在区之下又按荒地开发的难易程度,把土地划分为四等,即不加措施开垦利用的、稍加措施可开垦利用的、大加措施才能开垦利用的和目前尚不能开垦利用的。等以下再分级,数目不限。后者提出了类、等、组的三级续分。类是以水热条件为依据,将全国划分为八类;等是按土地质量划分,分为质量好的、较好的、中等的、差的和不宜农用的五等;组是在等内按限制因素和需要采取的改良措施进一步的划分,数目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