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土地权属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②依法直接从国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③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④跨地区国有工程设施一般以业务主管机关为土地登记单位。非法占用、买卖、租赁土地形成的用地单位,均不能成为土地权属单位。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依法征用或划拨土地,依法有偿出让、转让土地;②新建、扩建、改建、买卖、继承、赠送、交换、分割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属物;③依法增减、交换、调整土地或分割、合并土地;④机构调整、企业兼并;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土地权属单位即“土地登记单位”,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拥有他项权利的单位或个人。土地权属调查是针对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法人、自然人)的申请,对土地位置、界址、使用情况进行的实地核定、调查和勘察丈量。通过对宗地权属及其权利所及的界限的调查,在现场标定宗地界址位置,绘制宗地草图,调查用途,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提供工作草图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