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地域分区一般出现在大尺度空间中,是按照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及土地利用状况及管理方针的一致性所划分的区域,以“个性”识别为其基本功能。当前,土地地域分区主要有土地利用综合分区和主体功能区两种主要类型,其中综合分区中同一区域不能在空间上继续分布,一般以地理差异命名区域,同一尺度上地域分区类型较少,该分区主要出现在省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如《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将我国分为西部地区(西北区、西南区、青藏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晋豫区、湘鄂皖赣区)、东部地区(京津冀鲁区、苏浙沪区、闽粤琼区)等9个土地利用区,明确了各区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点,指导各区域土地利用调控。国发[2007]21号文则对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了具体意见,即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并明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各种空间开发布局的基本依据。
土地用途分区主要是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规划内容而存在,是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下派生出的分区,将区域土地资源根据用途管制需要、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和管理目标,划分出不同空间区域,并制定各区域土地用途管制规则,通过用途变更许可制度,实现对土地用途的管制。从分区类型来看,土地用途分区不同于地域分区,其以“共性”识别为基本功能,主要在中小尺度空间内直接实现不同类型区之间差异的识别,同类区域可在空间上重复出现,区域命名以主导用途的差异命名。当前,我国的土地用途分区主要应用于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开垦区、一般耕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以及其他用地区等。
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域划分为全国、省、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其中地(市)级以上规划属政策弓l导性规划,县(市)级和乡(镇)规划属于布局实施性规划。因而,对这两个层次规划来讲,土地分区是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政府对土地利用管制作用,同时也决定r土地利用分区具有层次性,不同空间尺度上的分区目标、内容、方法等均有所差别。本文以51号文为依据,在市县乡级空间尺度上对新一轮规划中的土地管制分区加以讨论。
51号文中对土地利用分区的要求主要体现于分用途的空间布局与管制论述,在对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提出总要求后,分别针对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讨论了各自空间调整和布局要求:基本农田调整与布局方面仍将严格执行相关保护政策,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但更突出了基本农田保护质量和补充两方面,提出了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体现了规划对未来耕地保护.作的谋划作用;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则提出“二界”、“四区”的概念,即通过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根据51号文对建设用地边界与区域的划定要求,研究认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划定要点如下:①中心城区划入规模边界以内,作为允许建设区;②村镇集中区划人扩展边界,作为允许建设区或者有条件建设区;③各级重点开发园区划入规模边界,作为允许建设区;④城市规划划定的城区范围线可作为扩展边界确定,作为有条件建设区;⑤结合区域土地开发适宜性评价,合理划定禁止建设区,并严格执行;⑥部分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应划定为限制建设区,保证科学开发利用;⑦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重点开展拆迁复垦的现状建设用地划定为限制建设区。同时,管制分区主要发挥空间引导作用,亦为规划实施提供了弹性空间,即各类分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调整,但用地规模不得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