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直接将房产和地产做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等,共有14种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属于国家集体所有,都是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是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意义是: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完善税制。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我国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包括继承、赠与等没有取得收入的房地产转让行为。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房产税
属于财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为课税对象,按照房屋计税价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与人征收的一种税。
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房地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一是按房产原值减除10%-2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为1.2%;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计征,税率为12%。
耕地占用税
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契税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议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之后,契税法律制度不断修订和调整。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契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契税法律制度。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