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种固化/稳定化方法对污染土壤是否有效,主要可以从处理后土壤的物理性质和对污染物质浸出的阻力两个方面加以评价 。
物理性质方面:
通常土壤经固化处理后已经拥有一定的固定形态,不利于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只能作为一些要求不高的建筑材料。固化体的抗压强度、抗冲击性、抗浸泡性和抗冻融性等为主要物理性质评价指标,具体指标评价方法参考相关成熟岩土性质指标评价方法 。
稳定化处理后的土壤通常并不改变土壤原始形态,十分有利于配合其它工艺进行资源化利用,如作为水泥路面之下的路基材料或者填埋场的中层覆盖土等。如CCT稳定化药剂治理后的土壤基本不改变其形态,形成具有1MPa 以上的抗压强度的固化材料。
污染物质浸出的阻力:
通常要考察处理后土壤在各种环境中释放重金属的能力,即重金属的浸出效应。固化体性质、颗粒物大小、溶液性质和接触时间等因素都会影响浸提效果。Toxicity Characteristic Leaching Procedure (TCLP)方法是美国环保署基于毒性对废物进行危险或非危险性鉴别的标准方法,或者说是唯一被RCRA认可的危险废物特性浸出程序。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翻转法》,后又加以完善,于2007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以上方法根据需要均可用于浸提稳定/固定化处理后的土壤。
各个国家都对浸出液中各个污染物浓度加以限制,该限值可以作为划分危险废物的标准,也可以作为判定固化/稳定化处理是否有效的尺度。我国1996年颁布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后经修改,2007年颁布了新的标准。目前,我们尚未颁布相关标准用于进一步评价处理后土壤在自然环境下资源化利用的可行性和可靠性。通常根据修复场地的用途,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II/III类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III/IV类限值,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重金属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等均可被用于评价处理后土壤浸出液中污染物浓度是否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