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规划等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通知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4)工程项目实际投入的价值确定依据。
二、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将其账面投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规则存货损失的认定要求,进行损失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