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对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纳税调整证据和法定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进行鉴证时,一要取得有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作出评价;二要按规定计算损失金额,一般方法是: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作为损失金额。
(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进行鉴证时,一要取得有关证据,并对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作出评价;二要按规定计算损失金额,一般方法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作为损失金额;三要鉴证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实际发生情况,并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与纳税人所报财产损失的因果关系发表意见。
(三)可转回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时间性差异的鉴证。
在计算在建工程损失金额时,应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加上计提税前没有扣除的减值准备,作为应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
对以前年度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计提年度的汇算清缴时,已做纳税调增处理。在在建工程损失发生年度的汇算清缴中,应当把计提年度调增的计提并已做纳税调增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作为可转回的时间性差异计入在建工程损失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