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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产业民营化

2022/07/16201 作者:佚名
导读:垃圾处理产业引进竞争机制、推行民营化的原因既包括公共财政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垃圾处理需求,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也包括因垃圾处理理念的变化,垃圾处理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得到拓展后其经济技术属性发生变化,有效供给模式也发生相应变化。 1)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处理需求,公共财政难以为继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现代经济增长模式势必带来垃圾的增长。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外城市垃圾平均年

垃圾处理产业引进竞争机制、推行民营化的原因既包括公共财政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垃圾处理需求,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也包括因垃圾处理理念的变化,垃圾处理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得到拓展后其经济技术属性发生变化,有效供给模式也发生相应变化。

1)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处理需求,公共财政难以为继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现代经济增长模式势必带来垃圾的增长。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外城市垃圾平均年增长率为2%~5%,有的国家达到10%。工业发达国家的城市生活垃圾总增长率为3%~5%(江源、刘运通、邵培,2004)。而且,市民对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垃圾处理产业所需要的投资也日益巨大。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包揽,即从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到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都由政府全程负责的垃圾处理模式带来垃圾处理领域的公共财政支出急速膨胀,对公共财政造成了极大压力。国家与城市财政都不足以支持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这就是要通过适当的契约安排吸引私人资金极为必要的原因。

2)垃圾处理民营化既有先例,又存在技术上的可行性

西方国家认识到公用事业领域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在20世纪以来广泛采取由政府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的做法,但从本质上讲,“提供服务并非政府的义务,政府的义务是保证服务得以实现”(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1996年,第6—7页)。在历史上,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于城市政府缺乏资金,国家补贴又相当有限,英、美国家的公共事业也主要由与市政当局订立了长期合同的私人企业提供,这与民营化模式很相似。而且产业废弃物处理一向由民间企业承担,从技术上讲,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民营化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随着垃圾处理理念的转变,垃圾处理不单纯是焚烧、填埋、堆肥,还涉及资源的回收利用,垃圾处理越来越细分化、专业化,政府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技能。此外,如果以回收利用为前提,就需要针对收集来的各种废弃物进行不同的处理,政府承担这些设备及人员,负担太重,效率也会大打折扣。民间企业实际上在回收利用领域处于主导地位。

3)垃圾收费制的推行增加了垃圾处理产业对民间资金的吸引力

由于公共物品消费上不存在支出约束,供给上没有利润驱动,因此在享受清洁环境的同时,过度消费的“搭便车”现象在所难免。缺乏代价意识导致过度消费垃圾服务,导致人力资源和财力的巨大浪费。为减轻垃圾处理公共支出的压力,同时也为强化市民的环境意识,实现垃圾的“减量化”,各国政府尝试采取经济手段改变市民的行为方式,推行垃圾收费制。不交费即不能得到垃圾清运服务,垃圾收费制的推行使服务受益排他成为可能,使垃圾处理产业有了市场化的条件,也为承担一定公益责任的垃圾处理企业在政府财政补贴之外,增加了新的收入来源,增加了垃圾处理产业对民间资金的吸引力。

4)垃圾处理涉及多个环节。多种供给模式组合才能实现最优绩效

垃圾处理产业环节较多,其经济技术特性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不同特性的具体服务应该由不同主体和不同模式予以解决。先行研究对垃圾处理服务各类供给模式的优劣以及使用的具体服务类别进行了归纳整理(见表1),指出只有通过多种供给模式组合,才能实现垃圾处理服务的最优绩效。简单地说,就是回收利用领域理想供给模式是民间企业主导、政府辅助并予以政策及技术支援,而在垃圾处理领域则出于降低外部不经济及环境污染风险的考虑,较为理想的模式为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民间的资金和技术能力。

表1:垃圾处理服务各类供给模式的比较

制度安排

主要优点

主要缺点

可适用的主要服务类别

政府完全供给模式

·非营利性质,增进社会效益为主

·政府全面控制服务生产和提供

·有利于垃圾分类收集和统一回收利用

·管理措施具有连续性,从业人员经验丰富,有利于实现长期规划目标

·可长期积累保存垃圾处理统计资料

·服务供给不具备市场竞争激励机制

·效率低下,缺乏改进工作效率的动力

·服务供给易受宏观政策的影响

·服务经费受到政府预算的制约,而经费紧张相应地影响垃圾处理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保养

·城市道路、街道和巷弄、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垃圾清扫服务

政府市场化管理模式

·营利性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兼顾

·具有竞争机制,通过为竞争而设的招标制度可大幅度降低服务成本

·政府部门仍然有宏观干预,可以严格依规定监督服务供给质量、设定应该达到的服务标准

·有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投标过程会有竞争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彼此的共谋勾结

·政府主管部门有较高的监督管理成本

·有意不履行或歪曲合同规定,忽视暇务)蝴真实需求,提高质次价高的服务

·服务主体经济利益取向,重收费盈利,轻服务

·城市道路、街道和巷弄、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垃圾清扫、清运服务

·街边工商店铺和居民房屋的门前路面的垃圾处理

·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经营

“私营”商业型模式

·经济上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营风险

·具有市场竞争机制,可降低服务供给成本

·服务针对性强,一般服务质量很高

·不利于政府宏观监督管理

·存在不正当的恶性竞争的可能

·无规模经济的优势,个个主体分块经营,标准也不统一

·不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

·非社区内的私人房屋、别墅专门申请的垃圾处理服务

·为城市中的居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垃圾处理服务

·城市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的捡拾、分选、交易、再加工利用

志愿型自我服务模式

·非营利的纯公益性质

·提升社会环保意识,促进社会自理服务

·标准不一,不利于政府宏观监督管理

·经济上可能总体不合理

·不利于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可能转嫁污染

·城市中居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处理垃圾

·非社区内的私人房屋、别墅用户自行处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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