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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附 则

2022/07/167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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