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措施:市、区级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如绿地、广场等)和避难中心的设置与人员疏散的措施;城市交通、通讯、给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等生命线系统,及消防、供油网络、医疗等重要设施的规划布局要求;对地震可能引起水灾、火灾、爆炸、放射性辐射、有毒物质扩散或者蔓延等次生灾害的防灾对策。
据业内有关专家介绍,规定明确了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达到的目标,以及应包括的内容模式等。目前我国工程抗震设防的整体水平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对新建工程已确立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设防思想。我国目前采用的构造柱、圈梁约束的砌体结构,其设防水平在世界上已达到先进水平。
2003年11月1日
为贯彻《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工作,保障城市抗震防灾安全,建设部于2008年1月决定成立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
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是在建设部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开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技术审查及有关活动的机构。审查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36名,主任委员、委员由建设部聘任,任期3年。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委员会日常工作。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城市安全与防灾学术委员会。以全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委员会名义进行的活动由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
审查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审查委员会的工作,加强对各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我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水平,推动各地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发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对城市合理建设与科学发展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