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以前,中国的基本建设支出,主要采取国家预算无偿拨款方式,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办理。为加强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制,提高投资效益,按照资金有偿使用得原则,1979年在部分行业和地区试行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国家预算拨款为资金来源改为向部分建设单位发放贷款方式,简称“拨改贷”,1985年全面推行。同时,对其中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规定可以经过批准豁免偿还本金和利息。1986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等非经营性的无偿还能力的建设项目恢复无偿拨款制度。为了使基础工业、基础设施以及一些重大社会发展项目有稳定的资金来源,1988年起对预算内部分中央基本建设支出改为基本建设基金制的管理方式,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