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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职责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城乡规划和城市更新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参与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具体承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 (二)负责了解本区的发展设想和建设意向,并提供土地、规划和城市更新的指导和服务。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土地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勘察、城乡规划和城市更新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参与拟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具体承办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

(二)负责了解本区的发展设想和建设意向,并提供土地、规划和城市更新的指导和服务。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土地保护、利用、整理、复垦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以区为储备主体的土地储备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四)贯彻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辖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及各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初审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村庄布点规划初审工作,参与辖区内村庄规划审查,指导村庄规划编制;统筹指导村民住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划验收工作;研究辖区内新农村规划建设的重大项目,起草村镇规划管理的有关政策建议和技术指引;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内名镇名村、美丽乡村、中心镇等村镇重点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的具体规划管理工作。

(七)参与组织辖区景观风貌规划的编制、审核以及相关修编、调整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辖区重要景观地区、主要景观道路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城市雕塑、城市绿地、广场、建筑小品等景观规划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辖区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节约集约土地利用;负责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区级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负责辖区内留用地指标的核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

(九)参与拟订地籍管理规章、规程、技术标准;负责辖区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调处辖区内土地权属纠纷。

(十)按照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负责辖区内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及环境复原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地质环境的调查工作;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辖区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测绘工作规程、计划,负责辖区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辖区内基础测绘、土地测绘等工作。

(十三)负责核发辖区内除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跨区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配合提供对辖区内除跨区以外建筑工程的违法建设的规划意见。

(十四)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承担查处辖区内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以及有关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土地、矿产、测绘、规划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参与辖区内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工作,参与国土资源和规划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业务档案等各类城建档案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利用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全区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测绘及现状调查工作;负责协助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制定全区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

(十八)组织城市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整备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完善手续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

(十九)负责全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监管考核工作;负责协助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筹集与分配工作。

(二十)负责审查具体项目的改造方案并报批,承担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区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各项审批审定事项。

(二十一)承办市国土规划委、市城市更新局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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