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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

2022/07/16225 作者:佚名
导读: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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