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外经贸部
【发布文号】外经贸部2002年第48号公告
【发布日期】2002-11-19
【生效日期】2002-11-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外经贸部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20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做出的《关于对部分进口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的终裁决定》,终裁决定见附件一;
鉴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已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