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战略规划和实施意见,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贯彻执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中央、省、地级水利资金以及省、地级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建议;负责水资源费、防洪保安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各项地级水利规费征收。
(二)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区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行为做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负责全区水行政许可工作;承办水利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项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行署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和保障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主要江河、湖泊、水库及与其有关水域、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负责对全区水库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和方案,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取水项目年度用水计划的审批;拟定全区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县级行政区域和各行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区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控制性或跨县(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全区水土保持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处理水土保持案件纠纷;负责全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全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拟定全区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乡镇供水、灌区、涝区和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乡镇水利站、灌区和涝区管理单位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区农村水电监督管理、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工程造价、招标投标、质量与安全、建设监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管。
(十)对全区水利建设项目投资使用和建设质量进行监督。负责对中央、省和地级投资及参与投资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对水利建设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监督在建工程质量;巡查、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调节在建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区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进行监督;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指导林区水利工作。
(十三)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