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尚未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到县农机、财政部门提出退货申请,由两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财政,经县农机、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已经退货的“补贴申请表”等进行作废,并对已公示的信息进行相应标注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