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热实行政府定价,逐步推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坐相结合的计价制度,实行用热计量收费。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并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执行。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住宅物业热费按房屋使用面积(包括用热阳台)计收,非住宅物业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已经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的,实行计量收费。
房屋单屋计费空间高度以3米为限,超过3米的,每超过0.3米,按照供热收费面积的百分之十计复苏收费面积。
用户应当于供热前向供热单位足额交纳收费。逾期未交费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等措施,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三按日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收取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新竣工交付使用房屋第一年并网用热,热费统一由建设单位向供热单位交纳。
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原产权人和新产权人应当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合理变更手续,并一次性结清所欠热费和滞纳金。
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性质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应当向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热费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