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当年3月份前联合上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1.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
2.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
3.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级审查意见(含省级项目主管责任人)。
4.省级有关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各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可能,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