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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灌区节水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当年3月份前联合上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1.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 2.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 3.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级审查意见(含省级项目主管责任人)。 4.省级有关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十一条

第九条 灌区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于当年3月份前联合上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应提交经审批的以下文件和材料:

1.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规划。

2.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建设和改革进展情况调查表(附后)。

3.项目年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级审查意见(含省级项目主管责任人)。

4.省级有关部门对承担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据各省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可能,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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