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州市委关于建设、人防、园林绿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建设、人防、园林绿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防、园林绿化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和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建设、人防、园林绿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规章制度、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经纪等中介机构,推动相关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指导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安全鉴定等工作。
(四)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建设、住房保障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拟订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承担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备案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工程许可、工程交易、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投诉、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监督城市建设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
(七)承担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市政道路、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责任;拟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或会同、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的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示范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环境治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编制,指导开展相关推广应用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管的责任;拟订本市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执行。
(十)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编制本市辖区抗震防灾规划;参与震后应急抢险相关工作,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居工程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建筑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管理和劳动标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建设系统的人才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建设,平时配合参与辖区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十三)按照大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人民防空战备建设需要,提出人民防空建设思路、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建议,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人民防空规划;负责全市辖区内人防工程、警报设施和防空信息化等防护体系的建设、审查、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方案,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的建议;指导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习、演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在《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制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计划,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大理市人防工程建设专业规划》,负责修建人防公共工程和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的选址、立项工作,并指导平时开发利用及维护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承担人民防空信息系统、科研开发和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拟订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七)组织编制市辖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适时编制和修订《大理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基地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和抢险抢修和其他方案,会同指导辖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人民防空物资经费管理,编制人防战备预决算,抓好平战结合收入经费、易地建设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九)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做好城市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二十)负责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规划区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城市建设重点工作、新区开发、城区改造中的园林绿化指标和规划设计,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一)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负责制定并施行本市园林绿化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十二)负责市辖区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验收。
(二十三)负责对占用城市绿地、树木砍伐等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二十四)牵头组织城市绿线的划定,开展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十五)负责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普查、统计和园林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
(二十六)负责大理市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