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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简介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2-12-31 第一条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鼓励水利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

【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2-12-31

第一条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鼓励水利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水利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水利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为了做好大禹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结合水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对大禹奖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大禹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及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内主管科技工作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委员若干人;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奖励委员会经水利部批准后开展工作。

第五条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奖励委员会优选水利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年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大禹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作为大禹奖的办事机构。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大禹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七条大禹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奖励委员会从获奖科技成果中遴选部分优秀成果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八条大禹奖的奖励范围:

(一)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二)推广应用成果;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

第九条大禹奖的申报、推荐

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申报大禹奖。申报大禹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向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十条推荐大禹奖的部门,应按规定填写大禹奖推荐书,并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技术评价材料;

(二)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基础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四)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大禹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

大禹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项目介绍、专家评议、综合打分、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二)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该专业组的获奖成果;

(四)召开大禹奖评委会评审会议。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第十二条获大禹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先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异议经奖励工作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十四条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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