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申报大禹奖的成果,须经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有:水利部直属各流域机构、直属科研院(所)、直属事业单位及有关大专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水利局、中国水利学会各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团体会员。
(三)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经同行专家(九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通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申报、推荐大禹奖应填写《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推荐书》,注意事项,必须附有:
(一)技术评价证明,包括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等;
(二)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三)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四)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基础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五)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