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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大竹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范围和基本原则 凡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均可选择货币安置。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等值补偿、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大竹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货币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已经登记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原房结构未发

大竹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范围和基本原则

凡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被征收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均可选择货币安置。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等值补偿、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大竹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货币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的认定

已经登记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原房结构未发生变化,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有异议的,以征收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未经登记建筑由大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组认定,并按规定处理。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

2.搬迁补偿及商业停产停业补偿。个人住宅、商业用房搬迁费标准一次性补偿1500元;商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3%一次性计发。

3.附属物(设施)及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话、电视等设施,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据实补偿。室内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房管部门不作认定的1.7米以下部分,不予补偿。

(三)补助

1.购房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补助。

2.价值补助。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补助,商业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助。

3.户均补助(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住宅及商业用房分别按15000元/户发放;同一产权证内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按25000元/户发放。

4.住改非补助。对于非临街住宅作营业用房使用且证照齐全的,在征收补偿时,另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30%补助。

5.安家补助。住宅按7元/㎡·月一次性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费。

6.重大疾病补助。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所属户籍内的直系血亲患有符合《达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试行办法》(达市劳社发〔2009〕164号)规定门诊大病管理范围及持有重度残疾证(仅指智力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精神残疾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给予特殊补助。

(四)奖励

1.签约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奖励。

2.提前搬迁奖励。在搬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住宅按3元/㎡/日、商业按5元/㎡/日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3.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或非住宅(不包括商业用房)的,在征收范围确定前,证照齐全且正在营业的临街底层第一自然间,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该间面积的90%按商业用房补偿,剩下10%按证载用途补偿。超过签约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一律按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用途补偿。

4.被征收房屋主体结构未发生变化、房管部门不作认定的层高在2.2米以下1.7米以上(含1.7米)的部分,被征收人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其面积的80%按住宅补偿;超过签约搬迁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其面积的40%按住宅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补助、奖励。

5.工料奖。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砖(钢)混、框架结构500元/㎡、砖木结构400元/㎡、土木结构300元/㎡、其他结构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房管部门不作认定的1.7米以下部分,在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砖(钢)混、框架结构600元/㎡、砖木结构500元/㎡、土木结构400元/㎡、其他结构300元/㎡给予奖励。

大竹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

(一)对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或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费用以及优亲厚友、弄虚做假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房征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实施。县财政局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确保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资金及时到位;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要加大监督、审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本《实施意见》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调整,从其规定予以修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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