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2〕98号)、《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实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而自行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入库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监督管理初步审查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县地质环境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的选址、踏勘、入库报批、项目实施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项目成果管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项目入库申报
第五条项目库建设原则
(一)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科学安排,规范审查;
(三)实事求是,严格办事程序。
第六条项目入库,原则上按年度一次性申报,一般不超过当年六月三十日;国家级和市级投资的项目,除救灾以外,一般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次年的申报。
第七条项目入库申报应坚持的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以土地整理为主,适当开发未利用土地。
第八条项目入库申报的程序
(一)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
(二)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意见书;
(三)经踏勘同意项目选址的,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1:2000的地形图测量和1:2000现状图调绘;
(四)测量成果出来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
(五)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送市国土房管局进行评审;
(六)评审通过以后,项目承担单位按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整理项目入库上报所需资料,经县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入库;
(七)入库资料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合格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项目入库通知。
第九条现场踏勘应准备的资料
(一)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1:10000标准分幅地形图;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
(四)最新的权属变更资料;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踏勘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踏勘,应采取实地踏勘和对相关图件、资料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状况、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土地利用现状及新增耕地潜力;
(三)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四)项目区范围和面积等。
县级投资的单个整理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开发和复垦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公顷,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
第十一条项目入库应提交的资料
(一)县级的项目入库申请(注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则);
(二)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三)县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退耕还林范围意见;
(四)项目区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地类面积统计表(测量单位提供);
(五)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及预算);
(六)项目区规划图。规划图依据实测的1:2000现状图、地形图编制,采用国家高程和平面坐标系统并在图上标明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区边界、地类界和符号、土地权属界限、所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
2、项目区与周边的相对关系,如项目区基础设施与外界的联系;
3、土地利用变更日期(应能反映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并与变更后的土地统计台帐对应);
4、规划的沟、路、林、渠、建(构)筑物等各项工程总体布局,工程类型和数量要和实施方案描述一致,所有沟渠应有水流方向;
5、图例和制图单位、人员、制图日期,并加盖印章;图件均应微机成图。
(七)土地开发面积20—150公顷的,附大足县人民政府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150公顷以上(含150公顷)的,应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涉及水利工程的,提交县水利部门关于同意项目中水利工程实施的意见;
(九)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县国土房管局在接到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入库通知书后,通知项目所在街镇乡、村、社召开动员大会。项目区所涉及的农户均应在同意项目实施的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必须执行“五制”管理。即: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
(一)项目公示公告制:项目实施前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将意图、目标、实施方案、项目工期、投资额度、建设总规模、土地权属状况等内容进行公示。
(二)项目法人制:项目工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合法资质和组织能力的项目法人承担。项目法人的确定,原则上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对招投标确有困难的工程,可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但须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
(三)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确定后,县地质环境土地整理中心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规定项目实施范围、规模、方案、新增耕地面积、投资额、工程质量、工期、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和执行。
(四)项目招投标制: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寻求最佳工程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五)项目监理制:在项目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当确定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据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合同,对项目工程实施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对项目工程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大足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方能进入现场施工。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入库通知确定的建设规模及评审通过的规划设计、预算或实施方案;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供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和质量核定情况表。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和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理措施等。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县国土房管局对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
(二)项目入库申请及入库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新增耕地质量评定表(由县农业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有审计乙级资质以上条件的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新增耕地测算报告。新增耕地样方测量应有不同坡度、不同地类、每类样方数不少于2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的3%;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表册;
(十)项目实施前后10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的参照物);
(十一)项目合同、协议书及任务委托书;
(十二)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房管局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农技、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实施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基本农田补划资料;
(二)会计帐薄和原始凭证;
(三)有关影像资料;
(四)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实地查验项目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
(三)查阅项目相关资料;
(四)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评价表,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模、范围、工程质量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验收组的意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颁发《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重庆市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开发整理合格证》上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为打折后的面积或按新增耕地分等定级系数确定的面积,用于冲抵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第五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验收合格认定的新增耕地,项目承担单位应移交县国土房管局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和基本农田补划工作。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入库到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和附表,应认真收集整理,以项目为单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项目新增耕地应确定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经营使用。按照“谁受益,谁保护”的原则,严格加以利用保护。各项目所在地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必须制定严格的管护措施,层层落实,管理和利用好项目成果。县国土房管局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对项目新增耕地利用管护不好,甚至造成撂荒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