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渝规审发〔2006〕5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勘察设计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6〕54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6〕75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签单和证书使用的通知》(渝建发〔2006〕76号)和《大足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足府发〔2006〕40号)等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