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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四章 拆迁安置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拆除房屋,应按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妥善安置房屋使用人。 (一)一次定居安置,每户发给一百五十元搬家安置补助费; (二)住户自行过渡安置,按房证和常住户口人数发给投亲靠友搬家安置补助费,三人以下者(含三人),每户每月五十元,每增加一人每月加发十五元; (三)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每户发给三百元搬家补助费,使用周转房的水、电、煤气费由住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迁拆人拆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拆除房屋,应按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妥善安置房屋使用人。

(一)一次定居安置,每户发给一百五十元搬家安置补助费;

(二)住户自行过渡安置,按房证和常住户口人数发给投亲靠友搬家安置补助费,三人以下者(含三人),每户每月五十元,每增加一人每月加发十五元;

(三)提供周转房过渡安置,每户发给三百元搬家补助费,使用周转房的水、电、煤气费由住户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迁拆人拆除工商业用房、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对房屋使用人不提供周转房进行过渡安置,也不发给搬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搬家,须保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原有结构和拆毁地板、门窗及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搬家,房屋使用人所在单位应按出勤,分别给予迁出、迁入假期各两天,并帮助安排搬家所需运输工具。

第二十五条 被拆人回迁安置,其安置对象按常住户口人数和房证确定,并应包括入伍的义务兵、船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出境未定居者及劳教人员等。

临时户口、临时借住和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的回迁安置,应依据拆迁安置、投资代建房、预购房协议书,予以就地就近安置或移地安置。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回迁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移地安置:

(一)新建房为非住宅用房的;

(二)因分户需增加面积的;

(三)因住临时建筑需要安置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不宜在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回迁安置,一律按原拆除建筑面积计算安置面积。

因人口多按原建筑面积安置住户有困难的,原则上可控制在人均十二至十四平方米内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所增加面积部分由被拆迁人及其工作单位按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制定的标准缴纳投资代建费,人均安置面积超过十四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算。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回迁安置住户,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审定房屋预分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的原则分配住房,并向被拆迁人发给《回迁安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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