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词
建筑大数据
工程监管
大数据+
数据价值
建设领域
云计算
地下综合管廊
BIM技术
一带一路
建设工程
建筑业
建筑施工
建筑工程
海绵城市
装配式建筑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更改原有结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节能建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