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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附则

2022/07/16162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更改原有结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节能建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节能建筑交付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更改原有结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节能建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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