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项目年度预算由各分项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门在下达的预算指标控制数内,按照财政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表》编制年度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法人审核汇总并上报中国地震局,经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年度采购计划,经财务管理部门汇总后编制报政府采购预算。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报送项目法人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确保项目按预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