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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局国家地震社会服务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六章 资产管理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建设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对项目形成的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国有资产辅助账,在辅助账内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对设备(软件)、工具和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供货商、资产国标代码、单位、数量、单价等明细进行登记,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备(软件)验收合格后,在国有资产辅助账中登记,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在建设中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总负责人对项目资产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对项目形成的资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并建立国有资产辅助账,在辅助账内按照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对设备(软件)、工具和器具的类别、品名、规格、供货商、资产国标代码、单位、数量、单价等明细进行登记,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五条 设备(软件)验收合格后,在国有资产辅助账中登记,按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统一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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