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分项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编制分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工程全部竣工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社会服务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上报项目总会计师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概算调整等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书) 、历年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合同文本、工程结算单、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清理各种材料、设备(软件)、工器具等各项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表、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依据批复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