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经过近几年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我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功能明显提升,道路环境明显改善。截止2012年年底,我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的城市道路1410条,总里程近1400公里,占地面积3500万平方米;桥梁236座,占地面积近320万平方米。路网功能的不断完善和使用效率的不断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对道路出行需求。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城市道路桥梁投资体制的多元化发展以及建设养护体制的分立等原因,城市道路桥梁养护责任不明、养护监管缺位、特殊桥梁的安全运行监控薄弱、非开挖工艺掘路、随意占用桥下空间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和规范。2013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天津市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在规划建设阶段如何做好保护工作?
在规划阶段,《规定》规定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应当含有养护用房、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城市道路桥梁设施保护的内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需要废弃或者调整使用功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
在建设阶段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保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参加,听取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留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对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一)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建设项目的审批;(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涉及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审查。二是建设过程中的保护。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参与下列活动:(一)施工图交底;(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三)竣工验收;(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明示需要参与的其他活动。养护管理单位发现不符合城市道路桥梁专项规划、设计规范、养护管理标准等问题,对设施运行和养护管理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听取。
三、对城市道路桥梁的运行保护如何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运用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监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安全运行状况和技术状态,增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服务效能。新建、改建、扩建特大桥和特殊桥梁时,应当同步配套建设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在用的特大桥和特殊桥梁应当加装桥梁结构安全监测系统等信息管理设施。
四、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时,对建设单位一并移交的资料有何规定?
在办理设施移交接管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将城市道路桥梁信息管理设施、专业养护设备、养护用房、观测点等附属设施以及依附城市道路铺设的地下管线的相关资料移交养护管理单位。
五、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责任如何确定?
已经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未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产权人应当承担养护维修责任,产权人自愿无偿移交且符合规定的移交接管条件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接管,并承担相应的养护维修责任。
社会产权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变更或者灭失的,由其权利义务承继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权利义务承继人的,由产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自行或者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承担养护维修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养护维修责任人。
六、对城市快速路的养护维修作业有何特殊要求?
对城市快速路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等养护作业安全保护区,作业区两侧应当采取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
因城市快速路养护维修、紧急抢修作业需要或者城市快速路发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快速路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局部性封闭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七、对桥梁如何进行分类养护?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要求对城市桥梁设施进行分类养护,并设置专职桥梁养护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一般病害桥梁由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监测和维修。
发现严重病害隐患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同时上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经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认定为严重病害桥梁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降载或者临时限行等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对特殊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和分析相关数据,采取特定的检查手段、监控措施及养护方法。
八、对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如何进行规范管理?
《规定》对挖掘城市道路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城市道路掘路实行计划管理。轨道交通、各类管线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掘路施工计划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制定综合掘路计划并定期公布。二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5年内不准挖掘。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按照下列规定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一)地下管线事故进行紧急抢修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缴纳;(二)属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的1倍至2倍缴纳;(三)其他确需挖掘道路的,按照道路挖掘修复费基数标准的2倍至5倍缴纳。三是对掘后修复提出具体要求。城市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但冬季除外。四是对一些新型掘路行为进行管理。在城市道路路面下采用顶管、拉管等非开挖工艺进行管线施工的,应当依法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九、对养护管理单位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行为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养护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养护管理单位逾期不履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作出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养护管理单位进行养护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