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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17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英文译文是:TianJi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是:TAE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天津地区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建设监理协会。英文译文是:TianJin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是:TAE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天津地区合法从事工程建设的监理企业、项目管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遵守宪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为发展我市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和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交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建设监理行业在经济建设的地位、作用以及发展方向,接受政府和国家行业协会委托的专题调研;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在研究制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及有关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组织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促使建设监理单位抓管理上水平;引导会员在建设监理中坚持独立、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自觉遵守国法行规,提高行业工作水准和维护行业声誉。

(三)对会员单位和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组织评选和表彰奖励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等具体工作。

(四)加强工程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通过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等形式为会员单位以及监理行业提供各种服务,并编辑出版有关书刊、资料。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企业诉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和制定有利于行业和企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六)加强协会的自身建设,以双向服务为原则,完善协会的基础建设并健全工作制度。筹办经济实体,对社会提供技术咨询,增强自我生存的能力。

(七)举办多种形式的与监理业务相关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八)建立行业管理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遏制企业间的不合理竞争,对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九)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和管理需求,适时举办各种研讨会、联谊会、观摩会等活动,促进企业之间政策、信息、经营和管理经验的交流。

(十)推动企业诚信建设,完善监理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督,向社会推荐优秀诚信企业。

(十一)组织编辑天津建设监理会刊,征集传播国内外监理行业的改革见解和成功的实践经验,多方交流信息,达到完善监理制度和提高建设水平的目的

(十二)协调会员间及相关方的关系,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履行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

(十四)根据国家大政方针及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国家、企业及社会团体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单位会员须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个人会员须为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持有监理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六)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及必要的证明类复印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七)及时告知本会单位更名、法人代表更换、通讯地址变更的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民主表决机制,表决权具体分配标准为:

每一单位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个人会员只享有选举事项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理事、监事、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任免;

(三)本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交委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推举理事长候选人;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 监督本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和支出;

(四) 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协会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任负责人一般不得超过65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建交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交委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市建交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建交委审查同意,并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交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建交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建交委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11年11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表决。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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