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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和相关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使用、定期检查、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规划、建设、市容、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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