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天津控沉工作各个领域,其出台将弥补天津控沉工作相关专项法律规定的空白,为加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开展地面沉降综合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天津市地处沿海,海拔低、地质条件复杂而脆弱,地面沉降是最主要的地质灾害。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天津大力开展控沉工作,经过30多年的努力,虽初见成效,但仍为地面沉降严重的城市之一。在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方面缺乏系统规范的法律依据,成为天津制约控沉工作的重要障碍之一。为进一步推进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天津决心补齐法律“短板”,自2011年底着手《办法》的立法起草调研工作,经过两年努力,于日前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为控沉工作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
《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以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主要依据,重点从五方面规范了天津的控沉工作。一是明确了管理体制,明确天津控沉管理工作由水务部门负责,强调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控沉工作。二是确立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将控沉规划纳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凡涉及地面沉降区域范围的,应当进行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制定监测方案和防治措施,同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划部门需充分考虑地面沉降状况。三是规定了地面沉降灾害预防措施,要求加强地面沉降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流体资源开采。四是加强了地面沉降监测,对高速铁路等交通工程、城市供水等大型干线工程、防潮堤等大型水利工程和高度超过80米的超高层建筑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针对滨海新区填海造陆区域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情况,要求滨海新区政府建设监测设施加大监测力度。五是突出了抽排地下水工程管理,针对疏干抽排地下水相关工程,明确要求其进行水资源论证,制定有效防治措施,并鼓励阻断地下水含水层对疏干水进行回收利用,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同层回灌,利用所抽水量回灌部分将免缴水资源费。
《办法》将自2014年2月3日起施行,届时将对有效控制地面沉降、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天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