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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简介

2022/07/1641 作者:佚名
导读: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部署和市政府关于做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推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异味、黑烟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有关适宜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管范围 截止2013年末,全市已运行的18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分别为:潘楼垃圾中转站、徐庄垃圾中转站、双港生活焚烧发电厂、大韩庄垃圾填埋场、青光垃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部署和市政府关于做好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推动解决群众关心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产生的异味、黑烟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有关适宜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管范围

截止2013年末,全市已运行的18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分别为:潘楼垃圾中转站、徐庄垃圾中转站、双港生活焚烧发电厂、大韩庄垃圾填埋场、青光垃圾焚烧发电厂、双口垃圾填埋场、潘楼粪便处理厂、碧海餐饮垃圾处理厂、滨海新区第一垃圾焚烧发电厂、海新区第二垃圾焚烧发电厂(大港焚烧厂)、天津雍泰生活垃圾处理厂(武清填埋场)、天津泉泰生活垃圾处理厂、蓟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塘沽中转站、静海紫兆生活废弃物处理厂、天津贯庄垃圾焚烧厂、汉沽生活垃圾填埋场(已封场)、大港生活垃圾填埋场。对于在建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通过验收投产后纳入环保日常监管、监测范围。

二、环境监测内容及频次

1.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县环保局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监测内容包括:填埋区和填埋气体排放口监测甲烷、厂界恶臭;排放废水14项及地下水22项常规监测指标。对封场后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浓度测定中,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总氮、氨氮等指标每三个月测定一次,其他指标每年测定一次。

2.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控制标准》(GB 18485-2001),所在区县环保局每三个月一次监督性监测,包括:焚烧炉烟尘、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镉、铅;厂界排放监测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浓度;工艺废水向外排放的,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内容监测;每年组织一次对垃圾焚烧厂焚烧炉二噁英排放的监督性监测。

3.生活垃圾转运站。根据《天津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技术规程》(DB/T29-122-2010),所在区县环保局每三个月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厂界项目为恶臭及噪声,废水排放项目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常规14项内容。

4.碧海餐饮垃圾处理厂及潘楼粪便处理厂。所在区县环保局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监测,其中臭气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监测;经处理向外排放的废水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要求监测。

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汇总有关区县上报的垃圾处理设施监测数据,于每次监督性监测后下季度第一个月内将结果提供给市环保局用于环境监管参考依据。

三、开展的环境监管事项

1.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现场执法。市环境监察总队每年根据固体处反馈的监测情况及相关要求,组织相关区县监察支队对生活垃圾处理厂环保执法行动,重点检查其污染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2.做好危险废物检查。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属危险废物,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应将已建成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按照飞灰产生量纳入国控、市控、区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名单,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3.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对于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问题,市环保局或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必须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市环境监测中心或区县环保局监测部门配合进行执法监测。对于监测超标及发生污染环境行为的垃圾处理单位,由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并对其整改情况开展环保后督查。

4.严格停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生活垃圾处理厂在处理设施停运时,所在区县环保局督促其进行备案,要说明设施停运的时限和主要污染物的临时处理措施,避免停运期间缺失管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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