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元化建设模式,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我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优化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从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出发,套型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政府划拨土地并投资建设和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企业投资建设方式,也可采用土地有偿出让,事先规定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等条件,由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的方式。政府投入资金(含中央和省级政府补助资金)可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也可以用于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积极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经市政府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工业用地等)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结合“城中村”改造,鼓励农村集体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使失地农民获得长期稳定收入。
(二)扩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各自区域内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需求总量,科学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采取集中新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模式,大规模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采用BT(建设-转让)等建设模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要充分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和拟进行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配建总量不足的县(市、区),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提前完成项目选址、征地补偿和申报工作,市国土部门要提前做好农地转用上报工作。
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要求。本实施意见出台后的新建住房项目、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但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市规划部门要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配建面积、配建比例、套数、套型等配建指标列入新建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具体配建比例、规划设计条件等意见,在土地预审、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时将配建指标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等手续。
不宜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项目单位按照应配建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易地建设资金后,可不再配建。易地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专户,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出资购置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由建设单位与市房管部门签订建设协议或购置协议,并编制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拨付。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市政府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量的20%。经济适用住房(含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供应和销售要严格执行国家税费政策和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建设成本,减少购房支出。
(四)继续推进棚户区(旧城)改造。采取政企联合方式,通过“政府主导、企业运作”,棚户区改造与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企业周边环境统筹结合,加快推进棚户区(旧城)改造。重点推进煤矿棚户区、钢铁企业棚户区、铁路棚户区、重型机器企业棚户区、化工企业棚户区等国有工矿棚户区和高校棚户区、老城区内棚户区(旧城)改造。棚户区(旧城)改造采取项目法人、土地合并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单位。公开招标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有关约束性条件列入招标文件。国有工矿(高校等)棚户区改造后的住房全部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可以工矿企业(高校等)为主体实施改造。
全部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国有工矿棚户区(高校棚户区等)改造项目和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涉及的普通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建设用地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五)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接受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切实加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严禁对未落实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措施的项目实施房屋征收补偿。
(六)改进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棚户区(旧城)改造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90㎡以下住宅套型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70%。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同步建设水、电、气、暖、绿化等市政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购物等生活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
(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认真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