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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监管机制

2022/07/16246 作者:佚名
导读:(一)规范准入审核。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健全以房管、民政为主,人社、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协作的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我市廉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

(一)规范准入审核。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具体标准并定期调整,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健全以房管、民政为主,人社、公安、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协作的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降低廉租住房准入门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我市廉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调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依据我市低保标准两倍适时调整。

(三)健全租赁管理。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义务,载明租赁价格、租赁期限、违规责任和处罚等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同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水平”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以租养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和维修、管理等支出。

(四)加强运营管理。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计划编制、建设管理、资金筹集、准入退出管理、租赁管理和物业管理等,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规使用的,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处理。保障性住房可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维护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五)健全退出机制。住房保障对象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退出保障性住房,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以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也可以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或购置价销售方式实现退出。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和骗取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退出或退还,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城乡建设的“一号工程”和“一把手”工程来抓。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及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督察督办日常事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主体责任,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县(市)政府组织实施好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征地补偿等工作,强化房屋征收资金监管、房屋征收方案审核、房屋征收过程协调监管、建设手续办理协调跟进、建设过程监管等职责。并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确定和适时调整,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和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区政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摸底调查和项目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成立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做好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社会稳定,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和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二)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手续审批机制,抽调发改、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工作人员充实到保障办集中力量开展工作。各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限时办理。加强与市保障办的工作衔接,合并审批程序,简化工作流程,提交办事效率。

(三)建立统计月报和工作例会制度。各县(市、区)要完善统计月报制度,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和工程进展信息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四)建立问责机制。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由市监察局牵头,对作风拖拉、办事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督查,限期整改;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实施问责;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分配、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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