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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2022/07/16192 作者:佚名
导读:业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劝阻、制止,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一)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地或者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业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劝阻、制止,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一)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地或者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外观,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在房屋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区景观,制造噪声扰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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