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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有权向管委会投诉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直至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一)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有权向管委会投诉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管委会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直至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一)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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